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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人〔2007〕148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人事局: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文件精神,现就今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申报渠道
(一)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我市申报评审高级资格或委托省评审中级资格的材料,按原报送程序,由有关单位受理后于9月5日前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省推荐或委托评审。由于审理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预约报送。
(二)我市各系列(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材料时间为9、10两个月份,11月份起为各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于评审前7个工作日将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事局,年底前必须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三)市直、区(县)单位按原报送渠道申报;已在市人事局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报送各专业评委会评审;人事关系挂靠人才交流中心的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申报;其他人员,按属地原则,由市、区(县)人事局职称工作管理部门受理申报。
我市委托外地或外地委托评审,其申报对象要按规定程序,先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才能送评委会参加评审。
二、评委会组成与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
1、我市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委员库,从2003年组建运作至今,多数评委已连续多次参加评审工作,有些评委因工作变动也不再参与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委库能够适应评委会组建和评审工作的要求,今年要求我市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委员库重新组建,各个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汕头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汕市人[2003]128号)规定,做好入库评委的筛选和推荐工作,并按要求将有关推荐材料报市人事局审定后入库。入库人数至少应达到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有条件的可扩至3—5倍,10月底前要完成此项工作,确保今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组建好评委库的基础上,再抽取产生今年的评审委员会,并严格执行省人事厅要求:“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今后,对已经连续两年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第三年度的评审工作。
2、各级初级评委会的组建,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组成人员,对评审任务相对集中的系列(专业),可参照汕市人[2003]128号文件规定,争取条件组建初评委委员库,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会。
(二)评审工作要求
1、今年的评审工作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各评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创新评价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要创造条件尝试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质量。对申请破格评审的对象,要填写《申请破格评审表》,一律要求通过面试答辩,答辩内容主要考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主持答辩人员从本年度评委库中抽取三名以上评委组成。评委要对每位答辩者作出200字以上的评价意见并三人同时签名,供评委会评审作依据。
2、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审前要组织评委学习政策文件,领会精神实质。评委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论文著作要从与其本岗位的相关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实际水平;另一方面,综合申报人的知识水平、品德状况,重点对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由此判断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评审标准的要求。
3、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结束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报人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4、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5、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准确、及时核发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建好各级专业技术人才库。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
今年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不降低条件的前提下,争取在文化艺术、工艺美术等系列的初级评审工作进行一些新评价方式的探索。
1、计算机能力条件问题
(1)对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今年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条件。(2)我市教师根据汕市教人[2003]18号文件参加计算机培训合格的,在我市作为计算机能力有效条件来申报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有效时限与《计算机网络应用》一样,使用至2007年止。(3)从2008年起,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具备计算机能力条件的,一律必须提交《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的问题
国家教育部已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按资格条件和《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规定,对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证作为必备条件之一。从2007年起,凡《教师资格证》达不到从教岗位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评审所从教岗位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资历年限问题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资历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一律计算至今年8月31日止,未满规定年限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职称外语要求
对申报中专、技工学校系列艺术、体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问题,参照高校同类教师情况,1960年后出生的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5、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继续教育的任务要求执行,以各级人事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证明书》作为申报的有效证明。
四、有关申报和受理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受理,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负责,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按职能权限出具意见、加盖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及违纪申报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人应符合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本人自己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个人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于广东人事网站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www.gdrst.gov.cn。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三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一次性受理有关申报材料(过后不得补充),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单位或上送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款规定办理。
(三)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收到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均应按下列要求审核、受理:
1、数量审查。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条件审查。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及业绩验收证明等要加强验核,验证人须在证书复印件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4、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对有群众署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情况,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人;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应将群众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同时书面告知情况反映人。
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五、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执行。
(附注:文中所依据的省人事厅有关文件,可登录“汕头人才网
www.strc.com.cn ——职称考评专栏”查阅下载)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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