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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纺织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纺织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纺织专业(含纺织、染整、化纤、丝绸、服装、纺织机械、纺织器材、纺织空调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纺织工程设计、纺织工艺设计、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技术推广、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l.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l.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主管部门一项或本单位两项重大研究课题。
    (二)曾承担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研制三项以上。
    (三)曾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纺织新建、扩建或较大的技术改造等设计项召。
    (四)曾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省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五)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纺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
    (六)曾独立解决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中本专业技术难题两项以上。
    (七)曾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纺织行业全国性规划或行业性规划的编制。
    (八)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规划,并被采纳。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三)负责完成一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l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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