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汕头市人事局办事指南(三)
|
|
大中专毕业生派遣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
二、申报人: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单位。
三、申报条件:列入国家统一派遣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办理程序:
(一)除以下4种情况外,需经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派遣手续。
1、属汕头市区生源,到企业工作专业对口的毕业生;
2、属汕头市区生源,需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
3、属汕头市各县(市)生源,派遣回生源地报到的毕业生;4、硕士学历以上(含硕士)到汕头市企业工作的毕业生。
(二)接收单位报审批时,应提供加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登记表》。
(三)毕业生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报到证》(省内中专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市区生需同时提供本市区身份证或市公安局户籍科出具的本人人口资料);
3、不需经审批要求办理派遣手续的,应提供加具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一)不需经审批或业经审批同意,且资料齐全的,当日予以派遣。
(二)需经审批的,10个工作日办妥审批手续。
六、办事依据: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留学回国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
二、申报人:在汕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条件:被我市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个人申请报告;
(二)接收单位申请报告,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政治经济情况的证明;
(三)《留学人员归国工作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审批表》(加盖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一式3份;
(四)在国内获得的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属恢复干部身份,附原干部身份证明(如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人事部门介绍信、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等)及原单位批准出国留学证明;
(五)在国外学习、研究的成绩、成果证明(包括获得的学位证书、培训证书等);以上(四)-(五)需同时呈复印件(用人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证实)。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办事依据:《关于留学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干[1993]27号)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
二、申报人:高级专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三、申报条件: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接近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现负责重点技术项目尚未完成。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家本人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加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一式3份;
(三)专家的人事、技术档案(含免去行政职务的材料);
(四)专家的健康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作出)。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
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证》、《港澳台专家证》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
二、申报人:聘请国(境)外专家的用人单位。
三、申报条件:国(境)外专家和港澳台专家。
国(境)外专家指:
(一)各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签署的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等项目的高层次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二)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内资企业(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除外)聘用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农林牧渔业企事业单位聘请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和虽然没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在本行业工作10年以上、掌握我省急需的特殊种、养殖技术人员。
(三)外资投资及合资企业(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除外)中聘用的相关人员:
1、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聘用的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聘用的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港澳台专家指应聘来汕的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符合上述国(境)外专家条件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聘用单位出具的公函;
(二)加盖聘用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证》、《港澳台专家证》申领表。如申请人同时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可以不填写此申领表,只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聘用协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五)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本人的学历证书及相关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七)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八)有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随行的,提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核上报或发证手续。
六、办事依据:《关于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粤外专家字[1996]010号),《关于做好〈外国专家证〉和〈港澳台专家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279号)。
申办《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
二、申报人:优秀人才或其聘用单位。
三、申报条件:属我市《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优秀人才的界定范围。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优秀人才来汕工作情况登记表》;
(二)工作调动函或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
(三)学历、职称资格、荣誉称号等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事依据:《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汕府[2002]208号)及其《实施细则》(汕府[2002]44号)。
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任免奖惩科,财政大楼9楼906室,联系电话:8179809。
二、申报人:市直局以上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的要求。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请示;
(二)《科级非领导职数和任职资格审核表》一式3份;
(三)《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呈批表》一式2份;
(四)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及公示情况;
(五)个人考察材料和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
(六)拟任人选原任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学历证明材料;
(七)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复印件);
(八)单位公务员职位设置批复复印件及现有科级非领导职务名单。
经办人对上报科级非领导职务材料及时审查,必要时可调阅拟任人选的人事档案,由科室审核后,报局审定。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科务会讨论后报局领导审定。
六、办理依据:
(一)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在市、区县(市)党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意见》(汕市发[1995]27号)。
(二)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提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的通知》(汕市人[1995]157号)。
大中专毕业生档案领转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
二、申报人: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单位人事部门。
三、申报条件:毕业生已被单位正式录(聘)用。
四、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在各区、县(市)就业的,由所在区、县(市)人事局凭证明签领;
(二)毕业生在市直单位就业的,所在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人事部门人员凭证明及工作证签领;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三)毕业生因再就学需转档的,由就读院校学生工作处来函联系;
(四)毕业生被外市单位录(聘)用需转档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来函联系;
(五)用人单位在正式接收毕业生前,需查阅档案的,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人员凭证明及工作证查阅;
(六)本科室保管档案时限为2年(即当年度及上一年度),需领转其它年度档案的,请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五、办理时限:本市单位随到随办,外市单位5个工作日。
企业聘用制干部审核备案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任免奖惩,财政大楼9楼906室,联系电话:8179809。
二、申报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申报条件:符合申报企业聘用制干部审核备案的要求。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要求办理企业聘用制干部备案手续的请示;
(二)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企业聘任证书、企业管理人员任职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属于初次聘用的应提供个人档案);
(三)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用人单位核定并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政府人事局备案。
中央、省驻汕企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必须出具其主管部门委托书。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办理依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粤人法[1991]14号”和“粤人法[1992]07号”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