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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事局办事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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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动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财政大楼10楼1001房,电话:8179816。
二、申报人:要求调动人员的市直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各市辖区组织部、人事局。
三、申报条件:符合国家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的规定;符合干部调入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编制等要求。
四、办理程序:申报人提出申请,由科室审核后报局审定。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关于调动人员的专题报告;
(二)《拟调干部登记表》或《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调出(调入)方人事部门商调函;
(三)拟调人员档案,现实表现(鉴定)、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
(四)如属解决夫妻分居调入本市区的,还须提供一方在汕头市区的户口、工作单位证明、结婚证。
五、办理时限:上述材料报齐后,市外调入的,1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手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内调动的,6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手续;调出本市的,一般干部可即到即办,属中级以上职称人员,3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手续。
经批准调入本市的,凭市人事局的调令、入户通知、入户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办理户口准迁证;然后按调入规定的时间,持调出地人事部门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调配录用科办理报到手续。
六、办事依据:
《关于汕头市市直党群、政府机关调进科级以下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市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事局汕市人[1995]153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的通知》(汕市人〔2003〕46号)等。
申报审核调入(招工)工人的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综合计划科),财政大楼10楼1001房,电话:8179816。
二、申报人:市直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符合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编制、人员结构、拟任岗位等要求。
四、办理程序:
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审核后,报局审定。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关于申报调入或招收工人指标的专题报告。报告需讲明拟调单位的编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情况,拟调入或招收人员的基本情况,调入或招工的岗位要求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招收)工人情况表》;
(三)拟调人员的完整档案、现实表现(鉴定)、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学历证书、相关的专业技能证书、户口,属招工的还须提供失业证书或待业证;
(四)如属解决夫妻分居调入本市区的,还须提供一方在汕头市区的户口、工作单位证明、结婚证。
五、办理时限:上述材料报齐后,6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核手续。
六、办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46号文),《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实施细则》(省人事厅[1996]49号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指南
一、承办部门:
市军转办,财政大楼10楼1001房,电话:8179815。
二、申报人:军队转业干部。
三、申报条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来汕头市安置、列入广东省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
四、办理程序:
申报人到市军转办联系,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父母、岳父母或配偶、子女在汕头市的常住户口簿、本人的结婚证、军(警)官证等供核实办理有关手续;
(二)《汕头市年度军转干部、家属基本情况表》。
上述材料报齐后,市军转办进行档案审查,制订安置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按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要求时限办理。
五、报到程序: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军队转业干部持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印章用番号)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军(警)官转业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军转办报到,并由军转办开具到接收单位的行政介绍信;
(二)军队转业干部持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开出的组织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报到,由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海滨路市委大院内)开具到接收单位的组织介绍信。
以上二项手续办妥后再到接收单位人事门报到,并将工资关系、独生子女介绍信交单位人事部门。
(三)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根据接收安置地区的通知,出具证明,到调出地区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属干部身份的介绍到市军转办报到;属工人身份的介绍到市劳动局报到。
(四)军转干部留市区安置的应持父母、岳父母或配偶、子女的常住户口簿和军(警)官转业证到市军转办开具办理入户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六科(跃进路2号户政办证厅)核实有关材料后,再到指定的派出所入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入户,须带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明。随调配偶属工人身份的连同其随迁子女须到市劳动局加具入户意见;随调配偶属干部身份的连同随迁子女、随军待业配偶及其子女、单(双)转干部随迁子女均由市军转办加具入户意见。
六、办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当年度全国、省、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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