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汕头市人事局内部制度选登(二)
|
|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办事人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不予办理时,应向办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当办事人不接受否定,双方意见出现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文书备案。
二、对上述否定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阅示后,由本科室留存备案。
三、属重大事项或上级领导、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否定情况,应及时反馈上级领导或交办机关。
失职追究制
根据《汕头市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和本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成改正。
二、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办事人告知经办科室(中心)及其联系电话的。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承诺的办事时限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的;
(四)在执行公务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五)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妥的事项,没有向申办对象开具《办事承诺回执卡》的;
(六)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七)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八)违反《二次终结制》,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九)无规定依据、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十)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十一)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十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设置关卡、推诿和故意拖延不办的;
(十三)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四)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按《汕头市机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
五、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局监察室根据当事人情况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诫勉教育由办公室通知本人,并由局、办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对其实施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以书面形式,填写《告诫通知书》,经局、办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诫通知书》7日内,将书面检查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监察室存档。
六、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七、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八、工作人员一年内两次被诫勉教育的,予以效能告诫并调离岗位;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两次被效能告诫的,予以辞退。
九、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和党纪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1、依法办理。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认真核实信访事项,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请求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凡是符合政策规定能够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对缺乏实事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4、保护信访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二、办理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三、承办单位:各相关业务科室。
四、受理范围和内容: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上级机关或负责人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办理程序:
1、局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和督办。负责综合性信访的登记、分办、催办和归档;专人具体办理综合性(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业务,下同)及局领导、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件。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受理寄给本科室或事业单位的信访件应全程处理;办理局办公室交办的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件。
重要的来信,要先呈送局领导阅示,然后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2、直接办理或由有关部门转给我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处理,复信内容要准确无误,解答清楚,并视情况向有关群众或转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其中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办并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不能如期办结上报的,要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不报的,要进行批评督办。
对有详细地址的来信,转给外单位办理时,要函告来信人信件的去向;对转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且比较重要的信件,要求将办理结果反馈我局。
3、认真接待群众来访。热情耐心倾听群众反映问题,对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认真处理或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来访、来电事项,登记后按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5、办结的信访材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6、办理期限:各相关业务科室接到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他信访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属本局职能范围内的,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延至1个月,需要再延长时限的,报局领导确定;属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