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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人事期刊

2006年第1期
2006年第2期
2006年第3期
2006年第4期
2006年第5期

人事期刊2006年第3期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树立人事干部良好形象
中央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胡锦涛: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
深入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  推动人事编制工作上新台阶
人事干部争当排头兵的思考
立足本职  扎实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西方政府规模理论与缩小政府规模的改革实践
岂能用情感作为用人导向
汕头市市直事业单位
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以人事立户工作为突破口  积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建设
搭建优质高效的服务平台  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做好我市2006年度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至5月干部任免
汕头市人事局内部制度选登(一)
汕头市人事局办事指南(一)
信息窗口

 


服务承诺汕头市人事局内部制度选登(一)

 
    一、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二、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办事时限,讲求服务质量,杜绝“四难”现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务实高效,开拓进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章制度,淡泊名利,艰苦奋斗,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政务公开,接受监督。阳光作业,透明行政,公开职责权限,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措施,语言文明,准时上班,佩证上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事纪律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上岗时,衣着整齐,应佩证、置牌公开身份,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不得刁难人,严禁骂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三条 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来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其告知经办科室。如经办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四条 工作人员办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来办事或咨询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向其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对办理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按规定认真办理。手续不齐全或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实行二次终结制。办事人员第二次来办事时,只要手续齐全,须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 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应及时办理,不得卡、压、推诿或拖延不办。造成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负直接行政责任;对相对人申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应耐心向其说明理由,并向直接领导报告。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热情接待来访者,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利用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聊天、游戏、办私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出差、请假要办理请销假手续。出差、请假前须向主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在上级机关和领导未作更改决定前,应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认真按时按质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和本职工作。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工作纪律,要按照《汕头市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失职追究制》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年度考核按失职追究制执行。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人是指第一个被办事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人的责任:
    (一)办事人到本单位办事或联系其他工作,首问人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热情接待。不属本科室(中心)业务范围的,应与有关科室(中心)联系;属于本科室(中心)业务范围,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接受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办理或答复。
    (三)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人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尽力协助解决。
    (五)属电话举报的,首问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宜、来电人的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转交有关科室(中心)人员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
    一、办事人到本单位科室(中心)办理人事编制业务时,承办人应根据办事须知(程序),一次性告知需办事情的依据、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
    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向申办对象开具《办事承诺回执卡》(附回执模式)并及时办理。
    三、对申办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需要时填写缺项回执。(附回执模式)
    四、办事人到本单位科室(中心)咨询有关事项,承办人应详细介绍有关事项的办事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可提供查询有关事项的途径和办法。
    五、各科室(中心)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制作好办事须知(程序)、文书表格,方便快捷为办事人员提供服务。有关办事须知、文书表格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次终结制
    一、本单位的各类业务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时限要求的,该时限即为该项业务的办事时限;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照各科室(中心)承诺的办事时限办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对手续齐全、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办事时限内从速办理。
    三、各科室(中心)对公文交办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和信访交办事项,应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合办的事项,牵头科室要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的科室要主动协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作人员对第二次前来办理业务的办事人员,一次性告知后提供的资料及手续齐全,并符合办事程序的,应按规定为其办妥有关手续。
    五、对办事人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的,视为同意,并应予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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