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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人才中介服务监管的思考
○刘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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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人事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市场管理法规,把加强人才中介服务监督管理作为人才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既建立了人才中介服务的准入许可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合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又对人才市场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非法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大力打击造假行为,努力营造规范、有序、诚信的人才市场环境,积极服务我市经济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加快发展和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人才中介服务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高的工作要求。如经济的持续发展必将带来人才中介业的蓬勃发展,人才中介服务监管工作任务必将随之增加;建设法治政府,对人才中介服务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互联网人才中介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有关管理制度和手段必须与之配套;各管理部门如何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应结合实际,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强部门合作和完善政策法规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改进,努力提高我市人才中介服务监管的水平。
一、提高执法队伍建设水平和装备水平,为做好人才中介服务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人才中介服务监管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实务性很强的工作,对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装备保障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一是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建立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类似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部门,人员可采取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专门处置有关人才中介服务监管等人才市场管理事务。二是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执法人员上岗要按照要求参加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书。不但要熟练掌握国家、省、市人才市场条例及专项政策规定,而且要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三是要配置必要的装备。人才中介服务监管往往需要实地调查取证,保存、固定证据,现场执法,因此,有关车辆、录音摄像、服装制服等配备必须齐全,才能更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定规范化执法流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人才中介服务行政执法除了要求实体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即办理案件除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政策法规正确之外,还要求执法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大力推进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一是要公开执法的依据。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有关人才中介服务的审批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等要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网站等媒介公布,提高透明度。二是要规范机关内部处理流程。办事人员、科室领导、机关领导要分清工作职责和权限,结合案件的办理进程,完善内部流转程序。三是具体行政执法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程序和条件。如执行人才市场许可证制度,要按照《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执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审制度,要按照《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办理;执行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制度,要按照《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办理;清理和取缔非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程序,要按照《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其中作出罚款决定的,要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四是要建立完善规范格式的文书。制定并运用规范格式的文书,有利于明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人才市场行政执法程序合理、合法。如办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要使用《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要使用《年检表》和《年检报告书》;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登记和年检要使用《证书登记表》、《证书年检表》;进行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要使用《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三、加强管理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人才中介服务监管工作涉及人事、工商、信息产业、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还与劳动保障、新闻媒介、城管等部门有密切的关系。其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综合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和配合工作。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监管工作,各部门必须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是人事部门要发挥综合管理部门作用。在人才市场管理过程中,人事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对属于人事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法规查办;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事项,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按照人才市场条例职责分工,该移交有关部门处置的及时移交。如对无证经营、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置;对人才中介诈骗活动请公安部门立案追究等。二是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联合执法。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是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具有审批权和监管权。采取两部门联合执法,可全面处理属于人力资源方面的非法中介服务,堵塞漏洞,有效应对非法中介采取变换名称等逃避检查的情况。两部门加强合作还有利于人事及劳动保障自身系统内有关中介机构问题的协调解决。三是人事和工商、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加强合作,积极加强互联网人才中介信息服务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人才中介违法行为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由于互联网人才中介信息服务变动性大,往往实际主办单位、办公地点隐蔽,给查处造成一定困难。因此,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如工商、公安、信息产业、人事等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经营者主体资格、广告经营资格、网站备案登记、网络信息安全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资格等进行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如可对申办互联网人才中介信息网络业务实行联合审批,对违反规定的人才中介网站进行联合查处等,以此共同加强对人才中介信息网络服务的监管工作。
四、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我市人才市场立法起步较早,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1年1月10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8日根据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将我市人才市场管理推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对促进我市人才市场建设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比较随后颁布的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2月6日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不同的地方。对此,笔者认为,对国家和省人才市场条例中有关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规定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等一些内容,根据汕头的具体实际,在今后的法规修正中可予以参考借鉴。如对非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处罚规定上,国家和省规定了一定的处罚幅度,使执法机构在实践中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大小等情况酌情进行处理。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实施行政处罚,更有利于贯彻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此外,由于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上的不同,我市特区范围内地区可适用国家、省、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而特区以外的区域则只适用国家、省人才市场的条例规定,不适用特区条例,因此,针对有关不同管理规定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申办人才交流大会的主体资格等,探索如何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促进我市人才市场协调发展特别是我市特区范围以外区域的人才中介机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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