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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派遣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8179805。
    二、申报人: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单位。
    三、申报条件:列入国家统一派遣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四、办理程序:
    (一)除以下4种情况外,需经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派遣手续。
    1.属汕头市区生源,到企业工作专业对口的毕业生;
    2.属汕头市区生源,需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
    3.属汕头市各县(市)生源,派遣回生源地报到的毕业生;
    4.硕士学历以上(含硕士)到汕头市企业工作的毕业生。
    (二)接收单位报审批时,应提供加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登记表》。
    (三)毕业生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报到证》(省内中专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市区生需同时提供本市区身份证或市公安局户籍科出具的本人人口资料);
    3.不需经审批要求办理派遣手续的,应提供加具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一)不需经审批或业经审批同意,且资料齐全的,当日予以派遣。
    (二)需经审批的,10个工作日办妥审批手续。
    六、办事依据: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8179805。
    二、申报人:高级专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三、申报条件: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接近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现负责重点技术项目尚未完成。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家本人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加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一式3份;
    (三)专家的人事、技术档案(含免去行政职务的材料);
    (四)专家的健康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作出)。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

留学回国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8179805。
    二、申报人:在汕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条件:被我市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个人申请报告;。
    (二)接收单位申请报告,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政治经济情况的证明;
    (三)《留学人员归国工作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审批表》(加盖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一式3份;
    (四)在国内获得的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属恢复干部身份,附原干部身份证明(如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人事部门介绍信、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等)及原单位批准出国留学证明;
    (五)在国外学习、研究的成绩、成果证明(包括获得的学位证书、培训证书等);以上(四)-(五)需同时呈复印件(用人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证实)。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办事依据:《关于留学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干[1993]27号)。 


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外国专家证》、《港澳台专家证》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8179805。
    二、申报人:聘请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
    三、申报条件: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
    外国专家指:
    (一)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我市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来华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三)根据我国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
    (五)应聘来我市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港澳台专家指应聘来汕的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符合上述外国专家条件的人员。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程序:
    1.聘用单位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专家个人资料、资历(学历)证明、聘用合同、护照复印件等材料(有随行家属的,同时附送家属护照复印件)到人才管理开发科申办。
    2.初审同意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送省外事办办理。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程序:
    1.专家入境前已办理过《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且专家已取得职业(Z)签证的,在专家入境后15天内,凭专家的有效护照、聘请单位的证明办理;
    2.专家入境前未办理职业(Z)签证的,聘用单位凭专家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专家的资历(学历)证明、聘用合同、单位证明等材料办理。
    (三)办理《港澳台专家证》程序:
    聘用单位凭专家的有效护照、专家的资历(学历)证明、聘用合同、单位证明等材料办理。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核上报或发证手续。
    六、办事依据:《〈外国专家证〉管理和使用办法》(粤人专字[1996]015号)、《关于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粤外专家字[1996]010号)。

申办《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8179805。
    二、申报人:优秀人才或其聘用单位。
    三、申报条件:属我市《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优秀人才的界定范围。
    四、办理程序: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优秀人才来汕工作情况登记表》;
    (二)工作调动函或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
    (三)学历、职称资格、荣誉称号等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事依据:《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汕府[2002]208号)及其《实施细则》(汕府[2002]44号)。

大中专毕业生档案领转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财政大楼9楼901房,电话:8179804,8179805。
    二、申报人: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单位人事部门。
    三、申报条件:毕业生已被单位正式录(聘)用。
    四、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在各区、县(市)就业的,由所在区、县(市)人事局凭证明签领;
    (二)毕业生在市直单位就业的,所在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人事部门人员凭证明及工作证签领;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三)毕业生因再就学需转档的,由就读院校学生工作处来函联系;
    (四)毕业生被外市单位录(聘)用需转档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来函联系;
    (五)用人单位在正式接收毕业生前,需查阅档案的,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人员凭证明及工作证查阅;
    (六)本科室保管档案时限为2年(即当年度及上一年度),需领转其它年度档案的,请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五、办理时限:本市单位随到随办,外市单位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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