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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列编登记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科,财政大楼8楼801房,电话:8179801。
二、申报单位:需人员列编登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申办条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列编登记的条件。
四、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凭批准机关的行政调动介绍信或调动通知或招工通知(从本市市直、各区内调进市直单位的需附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招工的需附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到承办部门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六、办事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局),财政大楼8楼806房,电话:8179803。
二、申报单位: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三、申办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3份;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正面一寸照片(彩色或黑白)5张;
(六)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登记,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六、办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1999]90号)。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局),财政大楼8楼806房,电话:8179803。
二、申报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主管部门。
三、申办条件:
事业单位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属于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须将新启用的公章印模,于30日内送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缴回原公章。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
(二)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程序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1999]90号)。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局),财政大楼8楼806房,电话:8179803。
二、申报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主管部门。
三、申办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但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应当由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填写的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3份;
(二)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正本;
(一)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五、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办结注销登记(备案),并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通知其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六、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1999]90号)。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局),财政大楼8楼806房,电话:8179803。
二、申报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主管部门。
三、申办条件:
凡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检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接受年度检验。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
法人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已填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3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有副本内页;
(三)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决算表》1份;
(四)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变动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说明;
(五)事业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上年度年检已提交本年度没变动的不附);
(六)接受捐赠 、受奖惩或有评估结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已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执业许可证》;
(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当在20日内办结年检。
六、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199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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