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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
一次性告知制
二次终结制
否定报备制
失职追究制
信访工作制度

 


    一、首问人是指第一个被办事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人的责任:
    1、办事人到本单位办事或联系其他工作,首问人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2、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热情接待。不属本科室(中心)业务范围的,应与有关科室(中心)联系;属于本科室(中心)业务范围,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接受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办理或答复。
    3、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人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尽力协助解决。
    5、属电话举报的,首问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宜、来电人的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转交有关科室(中心)人员办理。

    一、办事人到本单位科室(中心)办理人事编制业务时,承办人应根据办事须知(程序),一次性告知需办事情的依据、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
    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办妥的应说明原因和办结时间,办事人有要求时应出具回执。
    三、对申办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需要时填写缺项回执。(附回执模式)
    四、办事人到本单位科室(中心)咨询有关事项,承办人应详细介绍有关事项的办事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可提供查询有关事项的途径和办法。
    五、各科室(中心)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制作好办事须知(程序)、文书表格,方便快捷为办事人员提供服务。有关办事须知、文书表格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一、本单位的各类业务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时限要求的,该时限即为该项业务的办事时限;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照各科室(中心)承诺的办事时限办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对手续齐全、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办事时限内从速办理。
    三、各科室(中心)对公文交办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和信访交办事项,应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合办的事项,牵头科室要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的科室要主动协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作人员对第二次前来办理业务的办事人员,一次性告知后提供的资料及手续齐全,并符合办事程序的,应按规定为其办妥有关手续。
    五、对办事人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应予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一、否定报备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办事人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不予办理时,应向办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当办事人不接受否定,双方意见出现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文书备案。
    二、对上述否定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阅示后,由本科室留存备案。
    三、属重大事项或上级领导、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否定情况,应及时反馈上级领导或交办机关。

    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成改正。
    二、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1、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2、违反《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办事人告知经办科室(中心)及其联系电话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1、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妥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出具回执时不出具回执的;
    2、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3、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4、违反《二次终结制》,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5、无规定依据、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6、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7、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8、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设置关卡、推诿和故意拖延不办的;对当事人态度粗暴、恶劣以至出口骂人的;
    9、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10、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局监察室根据当事人情况提出意见,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诫勉教育由办公室通知本人,并由局、办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对其实施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用书面形式,填写《告诫通知书》,经局、办分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诫通知书》7日内,将书面检查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监察室存档。
    五、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六、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七、被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符合辞退规定的,应给予辞退处理。
    八、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和党纪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
    二、承办部门:市人事局办公室、监察室,财政大楼10楼1008、1007房,电话:8179823、8171620。
    三、受理范围和内容:
    1、上级机关或负责人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2、对市人事局、编委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属于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工作原则:
    1、依法办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规章办理信访,做到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要求,切实重视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对信访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凡是符合政策规定能够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对要求不符合政策的,要耐心做好教育工作;对错误的意见、言论和行动,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和制止。
    4、保护信访者,凡是对检举、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办理程序:
    1、局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和督办。负责综合性信访的登记、分办、催办和归档;专人具体办理综合性(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业务,下同)及局领导、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件。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受理寄给本科室或事业单位的信访件应全程处理;办理局办公室交办的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件。
    重要的来信,要先呈送局领导阅示,然后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2、直接办理或由有关部门转给我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处理,复信内容要准确无误,解答清楚,并可以视情况向有关群众或转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其中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办并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不能如期办结上报的,要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不报的,要进行批评督办。
    对有详细地址的来信,转给外单位办理时,要函告来信人信件的去向;对转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且比较重要的信件,要求将办理结果反馈我局。
    3、认真接待群众来访。热情耐心倾听群众反映问题,对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认真处理或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来访、来电事项,登记后按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5、办结的信访材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六、办理期限: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他信访件一般应在收件后15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延至1个月;需要再延长时限的,报局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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